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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30 16:06 市政府办    字体:[]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2547006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06-3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府办发〔201628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928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以及《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4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安监总财〔201263号文件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以及对存在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对本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应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不能确定行业主管部门的,可向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倡导举报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内容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行为人及相关内容等情况。

第八条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事项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处理。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通过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或者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等内容。

第十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禁止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单位、住址等信息。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

(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本市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举报事项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处理的,由受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奖励事宜;其他举报事项的奖励事宜,由受理举报事项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具体负责):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1500元至2000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最先举报人进行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或者其直系亲属。

第十五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六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当年发生的举报奖励资金由举报受理单位从当年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九条 对举报事项不依法定程序受理、不核实调查处理、不及时进行转办等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纪委,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

安顺军分区,武警支队。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929日印发

共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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