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镇宁县乐纪重晶石矿分公司“7·27”一般冒顶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安府函〔2025〕19号),罗××作为安顺市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镇宁县乐纪重晶石矿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矿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未对840-2采场进行研究论证,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安顺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吊销安顺市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镇宁县乐纪重晶石矿分公司罗xx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45272219××××××073,行业类别: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人员类型:主要负责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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