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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及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5-07-23 12:53 来源: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    字体:[]


事项名称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及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事项编码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非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受理部门

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理对象

个人或法人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

办理窗口

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办理时间


2015年07月22日


网上申请


设定依据

1

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依据描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

法定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依据描述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

申请材料

序号

法律依据及描述

1

生产单位需提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经营单位需提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原件1份及电子版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九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二十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复印件1

3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复印件1

4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生产单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经营单位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1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依据描述

特殊环节

有否特殊环节

是否收费

环节设定和收费

法定依据描述


受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冯云广

杨红

32280031

1个工作日(当日)

1个工作日(当日)

提交材料齐全性审查

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组织人

所需时间

特殊环节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审查与决定

审查

周健

33456910

刘红涛33527015

1个工作日(当日)

申报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审查

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建议备案或不予备案

审批

吴有桥33456805

1个工作日(当日)

申报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最后审查把关

决定备案或不予备案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颁证与送达

周健33456910

1个工作日(当日)

1个工作日(当日)

《备案证明》

审批公示

需公示(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电子审批系统即时公示)

年审或年检

办理查询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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