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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预评价报告审核或备案 | |||||||||||||||||||||
事项编码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部门 |
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办理对象 |
法人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 | |||||||||||||||||
办理窗口 |
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2015年07月22日 | |||||||||||||||||||||
网上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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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 |||||||||||||||||||
依据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
2 |
法定依据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 ||||||||||||||||||||
依据描述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 |||||||||||||||||||||
申请条件 |
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
1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
原件1份及电子版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
2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原件1份 | ||||||||||||||||||||
3 |
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
原件1份 | ||||||||||||||||||||
4 |
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
原件1份 | ||||||||||||||||||||
5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 |
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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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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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
是否收费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
依据描述 |
无 | |||||||||||||||||||||
特殊环节 |
有否特殊环节 |
有(专家审核) |
是否收费 |
无 | ||||||||||||||||||
环节设定和收费 法定依据描述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 | |||||||||||||||||||||
流程 |
步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受理 |
冯云广 杨红 32280031 |
5日 |
1个工作日 |
提交材料齐全性审查 |
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 |||||||||||||||||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 ||||||||||||||||||||||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
步骤 |
名称 |
组织人 |
所需时间 |
参加人员范围 |
结果 |
备注 | ||||||||||||||||
特殊环节 |
专家审核 |
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组织 |
10个工作日 |
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执法人员、专家 |
出具审核意见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 ||||||||||||||||
步骤 |
环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夏闯 33456891 唐熠33523512 |
6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审查 |
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建议是否备案或是否审核通过 | |||||||||||||||||
审批 |
戴世华33525312 |
1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最后审查把关 |
决定是否备案或是否审核通过 | ||||||||||||||||||
步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许可结果 | ||||||||||||||||||
颁证与送达 |
冯云广 杨红 32280031 |
10日 |
2个工作日 |
备案通知书、审核批复 | ||||||||||||||||||
审批公示 |
需公示(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即时公示,按季度在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办理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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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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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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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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