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应急局(安监局)、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规范行业经营秩序,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期间,市、县(区)应急(安监)部门联合公安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企业,现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一、查处违法行为基本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期间(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市、县(区)应急(安监)部门共查处烟花爆竹行业领域违法行为案件23起,罚款共计人民币26.63万元。
有关典型违法案件如下:
(一)安顺市平坝区日杂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5年1月17日,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安顺市平坝区日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5年1月1日安排张某秀、马某琴、马某花在仓库进行搬运烟花爆竹产品作业。经调查,张某秀、马某琴、马某花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烟花爆竹储存作业资格上岗作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市应急局对安顺市平坝区日杂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处罚款人民币71000.00元(大写:柒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安顺市平坝区日杂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5年1月17日,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安顺市平坝区日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25年1月1日至17日期间未对外来车辆、外来人员和从业人员出入库情况进行登记。该公司未向烟花爆竹零售户提供配送服务,2025年1月16日允许四名烟花爆竹零售户驾驶私家车到公司仓库门口提货。经查,谭某红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谭某红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第二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应急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谭某红给予处罚款人民币21000.00(大写: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普定县吉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4年12月30日,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到普定县吉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暗查暗访时发现:普定县吉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化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发现有外来人员私自驾驶车辆进入库区,且未进行入库登记)。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市应急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化给予处罚款人民币2800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普定县吉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案
2024年12月30日,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到普定县吉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暗查暗访时发现:普定县吉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该公司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市应急局对普定县吉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给予处罚款人民币9000.00元(大写: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丁某烟花爆竹专卖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案
2024年11月27日,普定县应急管理局联合马官镇平安法制办到丁某烟花爆竹专卖店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丁某烟花爆竹专卖店在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超量储存烟花爆竹(许可证载明储存限量50箱,实际储存579箱)。
丁某烟花爆竹专卖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普定县应急管理局对丁某烟花爆竹专卖店给予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胡某涉嫌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案
2025年1月3日,西秀区应急局接西秀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反馈杨武乡普里大道304号右邻铺面存有大量烟花爆竹。经西秀区应急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场所存放烟花234箱、爆竹274件,且存放场地不具备烟花爆竹储存条件。西秀区应急局依法将场所内烟花爆竹(烟花234箱、爆竹274件)转移至具备烟花爆竹储存条件的场所扣押存放。并依法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西区)应急现决﹝2025﹞1号)以及查封扣押决定书((西区)应急查扣﹝2025﹞1号)。
胡某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西秀区应急局对胡某给予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七)安顺开发区美源烟花爆竹批发部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案
2024年12月27日,市应急局、经开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到安顺开发区美源烟花爆竹批发部开展检查,在调取该企业监控视频检查中,发现安顺开发区美源烟花爆竹批发部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该公司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项“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经开区安监局对安顺开发区美源烟花爆竹批发部给予处罚款人民币8000.00元(大写: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八)安顺市平坝区十字乡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案
2025年1月16日,市应急局、平坝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到安顺市平坝区日杂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在调取该企业监控视频检查中,发现安顺市平坝区十字乡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者存在自行到安顺市平坝区日杂有限责任公司仓库提取烟花爆竹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项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平坝区应急局对安顺市平坝区十字乡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给予处罚款人民币1600.00元(大写:壹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以案为鉴,全面自查整改。市各相关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通报的典型违法案例,引以为戒,并认真对照通报的典型违法案例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同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高压严管,强化联合执法。各县(区)应急(安监)部门要持续强化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以及涉及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单位及个人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严格处罚、一案双罚,甚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取消企业生产经营资格,不断形成安全监管高压态势。
(三)宣教结合,筑牢安全防线。各县(区)应急(安监)部门要结合常态化开展的“打非治违”行动,用好用活通报曝光这一有效抓手,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一起,持续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持续督促、指导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零售户)在生产、经营场所张贴公布举报内容和举报方式,接受全社会的监督,确保将开展举报奖励宣传工作落到实处,杜绝非法违法行为,切实筑牢安全防线。
2025年3月17日